4月15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对李乐芳等6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乐芳等6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乐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谭湖波、罗望、戴春阳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灿、旷思顺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2起,故意伤害犯罪活动1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6起。衡山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乐芳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对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入,衡山县突出对重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突出“打财断血”和“破网打伞”,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经济基础,坚决严惩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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