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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职能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3 00:00:00

  中共衡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县纪委)机关与衡山县监察委员会(简称县监委)合署办公,在县委和上级纪委、监察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省、市纪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县和省市在衡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县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科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㈢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㈣负责检查并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㈤受理人民群众和单位反映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问题的来信来访及其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㈥调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  

  ㈦协助县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牵头抓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县委组织部对乡镇纪委和县直科级单位纪委(纪检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组织、指导各级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  

  ㈨承办县委和上级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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