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通报1起村级财务问题典型案件

来源:衡山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2-22 17:15:37


近期,我县查处一起县委巡察组移交的村级财务问题典型案件,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经查,2018年1月,福田铺乡东盛村原任书记周任芝(2018年3月去世)与时任村主任刘光仁商议,由周任芝在外争资,期间花去协调费用25642元。2018年3月,东盛村报账员王新余将该笔协调花费的支出凭证拿至福田铺乡村账代管中心报销。时任福田铺乡经管站站长兼会计成仁林在审核时发现该笔支出违规,不予报销,但提示王新余可从村里的工程项目中出账处理。之后,刘光仁与姜水英(村党总支书记)、王仁杰(村秘书兼会计)、王新余等人商议,决定以"五小"水利工程名义进行报销,安排王新余到税务局开具"五小"水利工程发票、王仁杰伪造会议记录作为发票附件。经姜水英、刘光仁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李福清签字盖章,王新余再次将发票拿至村账代管中心报销,成仁林告诉王新余需再附一份工程结算书,同时拿出一张空白的结算书填写好后交王新余。王新余找到时任水管站站长曹新华,曹新华在明知该笔支出实际为协调花费时,仍签字认可并盖章。此后,经财政所长周友华、分管村账代管中心的乡领导赵勋签字审批后,共计报销费用27033元(含税费1391元)。

2020年12月,经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刘光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成仁林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福田铺乡党委免去其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职务;对曹新华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约谈、提醒谈话等组织处理。

福田铺乡东盛村财务违纪案具有以下特点:

1.村领导班子集体违规违纪。协调费属于违规支出,姜水英、刘光仁、王仁杰、王新余等人却通过共同商议,采取虚列"五小"水利工程款方式报销此项开支,属集体违规。

2.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东盛村理财小组本应代表村民群众对村级财务的收入支出进行民主监督,但李福清作为理财小组组长,不仅没有对违规支出提出异议,反而在"五小"工程发票上签字盖章通过审核。民主理财监督职能缺失,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

3.村账代管中心纵容帮助。福田铺乡村账代管中心作为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对村级财务支出把关的最后一道关口,但成仁林作为代管中心负责人在发现支出违规时,本应立即制止并督促其改正,其不但不对该违规行为制止,反而与曹新华一同帮助东盛村虚构工程结算书,致使东盛村的该笔违规支出顺利在村账代管中心通过审核报销。

二、原因剖析

剖析东盛村财务问题,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老好人"思想作祟。此案中周任芝以给村里到外争取资金的名义,用村里的资金和物资进行协调,刘光仁等人当起"老好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在得知违规支出可以从村里工程项目出账后,刘光仁、姜水英在虚开的"五小"水利工程发票上签字、李福清在明知是虚假的发票上审核签字盖章。"老好人"思想导致没有一个村干部对违规违纪行为说"不",而是形成"你通融我通融"的潜规则,相关程序是完整的但也是空转的。

二是部分村级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刘光仁、姜水英、王仁杰、王新余等人违反会计法,虚列"五小"工程费用违规报销协调支出;成仁林、曹新华、李福清等人违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审核通过东盛村虚列的"五小"工程费用,反映出刘光仁、成仁林等人纪法意识淡薄、自律意识不严、相关制度执行不力。

三是监督缺失、监管缺位。乡经管站站长成仁林在审核王新余提供的协调支出费用凭据时,发现该笔支出违规,不仅没有制止,向相关部门反映,反而提示王新余从村里工程项目出账。乡水管站站长曹新华在明知是虚假的"五小"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盖章,违规支出最终以"五小"水利工程款名义在村账代管中心报销,层层监管形同虚设,环环把关者成了"稻草人"。

三、警示教育

1.村级干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破除"老好人"的思维定势、行为习惯,对违规的项目、支出一律说不。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知识和财务纪律的学习,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纪法意识。各村(社区)要根据通报的案例,开展自查自纠,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2.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检查,规范执行财务审批、民主监督、财务公开等制度,逐笔核查村财务支出,尤其是加强对工程项目支出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3.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强化外部监督与管理,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如实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强化内部监督与管理,做到民主理财,充分发挥村级监督委员会作用,保证费用开支合理使用,增强村级财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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